《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将于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2020-12-24 16:52:58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 点击数:
【字体:
打印

​​   《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业经2020年12月2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根据女性的生理特征,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有益于维护我省广大女职工和下一代的身心健康,对于改善民生、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和社会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12年5月,国务院制定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为我省相关规章的制定确立了基本架构和法律依据。我省社会各界要求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呼声日益高涨,2015年省总工会开始推动相关立法工作,力争我省新的规章制度尽早出台,2020年《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被确定列入省政府立法计划。在办法起草过程中,省总工会积极作为,与省司法密切配合,不断修改完善办法草案广泛听取、积极吸纳包括各级工会组织、女职工代表、用人单位在内的各方意见建议在突出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同时,更兼顾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用工成本以及促进女职工就业等诸多因素。特别是在女职工享受产假待遇等制度设计中,综合考虑2016年国家全面放开二孩生育政策对于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影响。《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克服疫情影响,得以顺利出台。

  《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共17条,主要规范“明确保护责任”“加强特别保护”“强化监督管理”等方面重点内容,与上位法和我省相关法律法规内容相同部分重复符合辽宁实际,体现辽宁特色。

在具体内容上,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明确保护责任为建立健全分工明确、齐抓共管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机制,《办法》规定:一是各级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纳入妇女发展规划,协调解决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二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履行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相关职责。三是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进行监督,支持和协助女职工维护合法权益。

  二、加强特别保护针对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女职工特殊生理时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劳动保护,就不同生理时期的保护措施作出详细规定经期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规定:从事连续站立劳动的,每2个小时安排至少10分钟工间休息;在孕期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规定: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并在每日劳动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休息时间。

此外,《办法》对关注女职工产后抑郁症、开展“两癌”筛查、依法处理对女职工的性骚扰行为等也作出具体规定

  三、强化监督管理《办法》就女职工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工会对用人单位的监督等方面作出规定:一是女职工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工会、妇女组织投诉举报的,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和组织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二是对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工会有权向用人单位发出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向政府有关部门发出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

  习近平总书记在联合国大会纪念北京世界妇女大会25周年高级别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在抗击疫情和推动经济社会复苏进程中,尤其要关注妇女特殊需要《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的颁布,是我省职工保护法治建设的重要成果,也是我省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促进企业和职工共同发展的重要举措。本办法的实施,进一步激发全省女职工投身经济建设主战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用人单位人文管理的温度和水平,增强用人单位凝聚力向心力,从而更好形成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命运共同体、发展共同体格局,为用人单位健康可持续发展、实现新时代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上一篇:2020年辽宁省职工技能大赛圆满收官 下一篇:辽宁省总工会启动2021年“两节”送温暖走访慰问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