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五部门联合印发《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我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不超过70周岁的劳动者等三类特定从业人员也能参加工伤保险。
据了解,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推进职业人群工伤保险全覆盖,自5月1日起,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不超过70周岁的劳动者、年满16周岁的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实习学生、在见习单位见习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等见习人员可参加工伤保险,个人无需缴费。《办法》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为其招用的超龄劳动者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招用另外两类特定从业人员的用人单位,可自愿为其办理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
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办法》,用人单位应如实申报特定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难以确定的,月缴费基数可按照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申报。针对实习学生等没有劳动报酬的特定从业人员,月缴费基数按照当年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的下限申报。特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的上下限,按照当年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的上下限执行。
《办法》明确,特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关系生效后,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后由用人单位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补缴后,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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