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我省四类特殊群体生活补助上调

2023-05-31 08:26:07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辽宁工人报刊社 点击数:
【字体:
打印

  5月25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我省将从7月1日起上调城乡低保、特困、孤儿、20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4类特殊群体相关补助标准。

  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全省城乡低保标准平均提高幅度不低于5%,其中,实现城乡标准一体化的市低保标准提高幅度不低于2%。全省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同步提高,标准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全省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平均提高幅度不低于6%。辽宁省光明学校按照沈阳市集中供养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执行。全省20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提高7.5%,一至四档补助标准分别达到每人每月706元、661元、612元、565元。

  通知指出,除20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以外,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由各市按有关规定确定,并在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低保标准调增后,各市要同步做好低保边缘家庭界定标准的调整工作。

  通知要求,各市要从7月1日起,对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的对象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核确认,给予保障、供养;对已经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20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或补助金,并按规定发放到位。



上一篇:四部门启动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周活动 下一篇:张国清:扎实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整治 切实筑牢全社会安全生产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