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正式出台,将于明年1月起施行。
《实施意见》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发挥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完善大病保险的倾斜支付政策,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合力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
《实施意见》明确,对特困人员、孤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过渡期内,返贫致贫人口、低保对象由全额资助适时过渡为定额资助;统一全省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的资助参保政策,按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的60%给予定额资助。
明年1月起,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返贫致贫人口的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将由70%提高到75%,进一步提高困难群众高额医疗费用保障水平。
在合理确定医疗救助待遇水平方面,《实施意见》提出,救助对象自付医疗费用通过基本救助和倾斜救助梯次减负,统一实行按费用救助模式;明年1月起,基本救助年度救助限额按2万元执行;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无起付线,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分别为2000元、5000元;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救助比例为70%,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救助比例为60%,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救助比例为50%。倾斜救助待遇由各市根据基金筹资能力等情况确定,特困人员、孤儿倾斜救助无起付线,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等重点救助对象的倾斜救助年度救助限额达到2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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