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辽宁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

2020-05-14 07:07:22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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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1日,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辽宁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职工和企业合法权益双维护、共同发展,成为《条例(草案)》最大亮点。

  在省委、省政府的重视和社会各界的积极推动下,我省企业民主管理取得积极进展,成效显著。2015年至2018年,省人大常委会连续4年将制定《条例》列入立法论证计划,原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省总工会及有关部门通过省内外调研,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起草了《条例(草案)》。

  今年,省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条例》列入立法计划,省人大社会委联合省总工会积极开展立法工作,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经反复研究修改、吸纳合理化建议,对2018年的草案作出较大调整,形成了新的《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明确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劳动关系三方、企业、工会、职工代表大会等主体及其职权,便于各主体依法履行职权;明确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代表大会,其他形式包括“企(厂)务公开、集体协商、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合理化建议等”,并规定了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民主管理形式的具体事项,便于各类企业结合实际开展民主管理工作。

  在维护职工和企业合法权益方面,《条例(草案)》强调双维护、双促进。既规定“企业应当依法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同时也规定“职工应当尊重和支持企业依法经营和管理”,保守“企业商业秘密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充分发挥条例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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