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记者从省卫健委获悉,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将健全我省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减轻患者用药负担。
此次深入推行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不仅限于公立医疗机构,还包括纳入基本药物制度管理的非公立医疗机构;不仅限于基层医疗机构和村卫生室,还包括二、三级医疗机构;不仅限于综合医疗机构,还包括专科和妇幼保健机构;不仅限于西医医疗机构,还包括中医院。省域内各类各级医疗机构将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同时,我省还将实行数量和金额并重,从药物品类和药品金额两个方面统计和考核医疗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情况。即三级综合医疗机构、专科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院、中医院国家基本药物占比数量上达到53%,确保了国家基本药物在临床应用上的主导地位,患者在各级医疗机构都能够使用到安全有效、价格合理、剂型适宜的药品。这将极大缓解我省职工群众“看病贵”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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