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7月1日起,我省提高城乡困难群众救助供养标准。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将密切配合,督促各市足额安排、及时拨付财政资金,确保提标工作落实到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的《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今年提标按照低保标准与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衔接,其他救助标准与低保标准联动调整,推进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救助保障标准与地方财力相适应等原则,对各地提标幅度分类指导。
其中,城市低保提高标准为:沈阳、大连两市提高幅度不低于3%,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阜新、辽阳、铁岭、朝阳、葫芦岛11市提高幅度不低于2%。农村低保提高标准为:沈阳、大连、丹东3市提高幅度不低于8%,鞍山、抚顺、本溪、营口、阜新、辽阳、葫芦岛7市提高幅度不低于6%,锦州、铁岭、朝阳3市提高幅度不低于5%。盘锦市城乡一体化提高幅度不低于2%。
全省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同步提高,确保特困人员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平均提高幅度不低于6%;20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提高5%。
版权所有:辽宁省总工会 |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118号 | 邮编:110832 | 电话:22581001
Copyright 2018 all China.LN federation of trade unions.All rights reserved
辽工服务小程序
辽宁省总工会
工会就业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