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总组织召开法规清理专项研讨会议

2020-09-14 08:47:50 来源:抚顺市总工会 作者: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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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确保地方立法与民法典相统一、衔接,维护法制尊严和权威,按照市人大《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的地方性法规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抚人办发〔2020〕24号)要求,9月11日,市总法律与社会联络部组织召开了《抚顺市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专项清理研讨会。为确保工作质量,会议邀请来自包括抚顺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金光烈和辽宁金朋、辽宁必达、辽宁凯业律师事务所的8位抚顺知名法律专业人士参加。

  《抚顺市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是抚顺市总工会组织起草,于2007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专门保障职工权益的地方法规,距今已有近14个年头。在这14年里,我国先后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上位法,虽然其不存在与《民法典》宗旨不符合的情形,但其部分条款和内容与直接上位法有不相适应之处。同时随着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劳动关系也发生了深刻变化。因此,修改《抚顺市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既是贯彻上位法的必然要求,也是顺应时代进步、社会发展、百姓意愿、学界呼声的必然选择。

  与会同志一致认为此项修订工作意义重大,修订后的《抚顺市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必将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具有特色、极富针对性的制度保障。会上,抚顺人事劳动仲裁院金光烈院长以及来自各知名律师事务所的优秀律师,对《抚顺市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法律条款进行了全面和具体的分析,对《抚顺市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劳动关系的规范和管理、职工经济权益、劳动安全卫生权益、人身权利、社会保障等内容提出了非常专业,极具建设性、可操作性的意见和建议。同时针对职工在劳动关系中的弱势地位和自我维权能力弱的实际情况,在设定法律责任条款,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和工会在维护和保障职工劳动权益方面的职责,进一步强化政府职能部门和工会组织的维权职能和监督职责,以及在修法中充分体现出工会特色等方面,提出了具有现实性,前瞻性,专业性的意见和建议。

  经过各位法律界人士的深入分析讨论,大家一致认为,修改《抚顺市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十分必要。通过各方努力,修订出台一部新的《抚顺市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是对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前所未有的高度谋划法治,以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践行法治精神的深入贯彻。同时也是营造和谐劳动关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辟出全面依法治国理论和实践新境界的具体体现。一部全新的《抚顺市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将会在抚顺劳动关系领域中发挥更加积极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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