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12月1日实施

2020-08-13 09:32:34 来源:辽宁省总工会 作者: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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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辽宁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将于2020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部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对于规范各类所有制企业的民主管理活动,维护职工民主权利,促进全省广大职工和各类企业共同发展,发挥企业这一重要市场主体在加快推进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中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企业民主管理是维护广大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的需要,依法保障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对于在企业中“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广大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全面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加快推进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的过程中,在省委、省政府的重视和社会各界的积极推动下,我省企业民主管理取得了积极进展,成效显著。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建制率、厂务公开建制率等逐年上升,已经形成了较为规范的民主管理工作制度并加以执行。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按照省委的部署要求,省人大常委会把制定一部专门规范企业权益保护工作的地方性法规纳入了2020年的立法计划,并启动立法程序。

  《辽宁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共24条,主要规范了“企业民主管理活动主体及其职权”、“企业民主管理形式”、“保护职工和企业两方权益”等三个方面重点内容,体现了辽宁特色。

  在具体内容上,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明确了企业民主管理活动主体及其职权。条例规定: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及其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按照各自职责对企业民主管理工作进行服务和监督。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应当指导和帮助企业工会和职工依法开展企业民主管理活动,对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工商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等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协商并研究解决涉及企业民主管理的重大问题。

  二是界定企业民主管理形式。界定企业民主管理活动的形式,关系到企业民主管理活动的实质和实现效果,关系到职工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的实现载体。本条例既规定了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也规定了厂(企)务公开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比较全面规定了企业民主管理的形式。如规定: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其他形式包括企(厂)务公开、集体协商、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合理化建议等,等等。

  三是规定了维护职工和企业两方权益的措施。针对条例起草过程中,企业反映强烈的“内容过细不利于实施”的问题,条例内容删繁就简,对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召开时间、任期等内容进行了规定,保护了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利的实现,如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三年至五年,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听取企业关于集体合同签订履行、安全生产、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议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审查监督企业执行劳动、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劳动争议处理,实行企(厂)务公开,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事项情况,等等。本条例中也对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的设立范围、工作机构、职权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企业权益,本条例规定了:职工应当尊重和支持企业依法经营和管理等内容。

  另外,为了更好保障职工权益,本条例还规定了必须进行集体协商的事项,确保权利落地实处,同时,为保证企业民主管理活动正常进行,增加了实施监督权的表述,内容为:企业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省法治建设的重要成果,也是我省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促进企业和职工共同发展的重要举措。我们希望并且相信条例的实施,能够进一步提高企业民主管理水平,更好保障职工民主管理,进而为我省全面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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