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企业厂务公开规定》业经2006年3月21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职工依法行使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厂务公开,是指企业通过一定的形式和程序,将涉及职工劳动权益等切身利益的事项向职工公开,以保障职工依法行使参与民主管理权利的制度。
第四条 开展厂务公开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按照平等协商、有利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利于企业健康发展、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总工会和产业工会(以下统称上级工会)依法对厂务公开工作进行指导和民主监督。
劳动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上级工会的厂务公开民主监督工作予以支持。
第六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依照本规定明确的公开事项范围,采取与本企业相适应的方式,组织实施本企业的厂务公开工作。
企业工会依法对本企业的厂务公开工作进行民主监督。
第七条 企业应当保障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向工会提供需要公开事项的真实情况,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厂务公开的民主监督工作和行使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权利。
企业工会和职工应当遵守企业依法订立的规章制度,支持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维护企业的生产经营秩序。
第八条 企业工会和职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上级工会检举和投诉。
第九条 对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等涉及职工劳动权益的事项,企业必须向职工公开。
第十条 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控股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公开:
(一)中长期发展规划,改组(含兼并、分立)、改制、合资、合作,清算、破产方案和重大技术改造方案等重大决策情况;
(二)生产经营盈亏状况及其原因,财务预决算、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等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要情况;
(三)企业领导人员的变更及其民主评议情况,中层管理人员及重要岗位人员的聘用情况;
(四)厂房、厂地、仓库等不动产或者设备等动产的产权变动情况及其理由,以及其他债权、债务的形成及其变化情况;
(五)社会保险金的缴纳情况,职工住房政策,公积金、公益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六)职工奖惩、培训、安全生产等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审议的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属于商业秘密的,可以不予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