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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总工会关于制止用人单位劝辞职工规避《劳动合同法》行为的通知
2007年12月27日 辽宁省总工会 阅读次数:

各市总工会、省产业工会:
     《劳动合同法》颁布几个月来,全省各级工会采取多种措施,督促并配合有关各方积极做好《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学习宣传及各项准备工作,逐步形成了良好的实施《劳动合同法》的社会氛围。但是,近期一些用人单位采取要求职工辞职、重签劳动合同或转为劳务合同等形式,违反和规避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即将实施的  《劳动合同法》。少数用人单位甚至违法实施经济性裁员,一次性解除大批职工的劳动合同。这些行为,不仅直接侵害了职工合法权益,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对构建和谐社会也造成了负面影响。
     为坚决制止违反和规避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的行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制止用人单位劝辞职工规避<劳动合同法>行为的通知》(工发电〔2007〕45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07〕19号)和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劳动合同法方案>的通知》(辽工办发〔2007〕37号),充分认识《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加大《劳动合同法》学习宣传力度,教育引导用人单位和广大职工准确理解法律规定,避免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读误解。
  二、认真调查处理学习宣传贯彻《劳动合同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和规避《劳动合同法》侵犯职工权益的行为,坚决要求其纠正。要督促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权利,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对于用人单位强迫职工辞职,要求职工辞职,要求职工转换 “劳动用工身份”或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的,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并配合劳动行政部门依法严肃查处。要支持和帮助权益受侵害的职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和服务。对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例,要一抓到底,决不姑息。
  三、要切实发挥基层工会在学习宣传贯彻《劳动合同法》中的作用。帮助、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监督检查劳动合同履行,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基层民主管理制度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维护职工劳动权益和职工队伍稳定。上级工会要创造条件支持和帮助基层工会行使权利,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四、要高度重视,认真部署,迅速行动,狠抓落实。及时了解掌握学习宣传贯彻《劳动合同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各种违反、规避《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情形,及时、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工会汇报、反映,防止用人单位大规模清退职工,预防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发生,维护职工队伍和社会稳定。
  要加强联系沟通,对严重违反、规避《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进行经济性裁员等问题,应及时上报辽宁省总工会,本通知贯彻情况请于12月28日前报省总法律工作部。

 


辽宁省总工会
2007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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