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辽宁省总工会关于在深化企业改革中充分发挥工会作用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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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总工会、省产业工会,各市企业改革办公室,省直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企业改革的总体部署,引导、保护和调动好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落实企业改革的目标任务,确保改革顺利实施,现就在深化企业改革中充分发挥工会作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在深化企业改革中发挥工会作用的重要性
1、改革是发展的动力,是符合广大职工根本利益的。实现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着力点在创新,切入点在改革,改革的中心环节在企业。做好企业改革中的工会工作,促进体制机制创新,是振兴大业的现实要求,也是工会组织服务大局、服务职工的一项重要和紧迫的任务。
2、职工是改革的实践者,是深化企业改革的主体力量。依靠职工群众深化改革,是搞好企业改革的重要保证。工会参与企业改革,就是要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落实到企业,最广泛地把职工群众动员和组织到改革的实践中来,为深化企业改革贡献力量。
3、深化企业改革是一次更广泛、更深入的利益关系调整,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工会参与协调改革过程中的劳动关系,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利于妥善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在改革中保持职工队伍稳定、在稳定中推进改革发展。
4、发挥工会在深化企业改革中的作用,要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和《政策意见》,坚持依靠职工群众推进企业改革;坚持改革力度、发展速度与职工可承受的程度相统一;坚持维护国有资产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相统一;坚持在企业改革中同步加强工会建设,促进企业改革规范运作和健康顺利发展。
二、广泛动员组织职工自觉支持和参与企业改革
5、认真进行职工的宣传发动工作。要因地、因企制宜,在职工中广泛开展以深化企业改革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着重向职工讲清深化企业改革的意义、目标、指导原则、主要任务、重点和有关政策,讲清本企业面临的形势、改革的思路、发展的前景和职工担负的重要责任,使职工了解全局,掌握政策,转变观念,坚定信心,增强投身改革的主动性、自觉性和责任感。
6、积极组织引导职工参加改革的具体实践。要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为主要平台,组织职工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民主权利,认真参与企业改革方案的制定,监督改革各项政策措施的实施,自觉为搞好改革献策出力。
7、协助党政切实做好职工队伍稳定工作。要深入了解和掌握职工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引导职工识大体、顾大局,正确对待企业改革中的利益关系调整。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不稳定因素,要及时向党政及有关部门反映,参与做好化解矛盾、理顺职工情绪的工作,维护职工队伍稳定。
三、坚持和规范企业改革工作的民主程序
8、积极参加企业改革领导机构。企业工会主要负责人要进入企业改革领导班子,并有专人参加企业改革工作机构,参与企业改革方案的调研、论证和制定并监督实施,使职工的合理意见在改革方案和方案实施中得到体现。
9、企业改革重大事项要依法实行公开。包括企业改革的方案、程序步骤,职工安置、经济补偿、社会保障、资产处置、股权分配等内容以及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结果和向本企业管理层或外来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情况,都必须依法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决定权、监督权。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职工对企业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交易管理、定价管理、转让价款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10、保证改革中职代会职权的有效行使。企业改革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召开职代会要经过上级工会批准,到会职工代表要达到职工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职代会审议通过职工安置方案,要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赞成票须占全体职工代表的一半以上方为有效。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企业改革方案,要向职工群众通报。
四、协助监督企业落实涉及职工利益的各项政策
11、督促企业妥善处理对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和债务偿还问题。要督促企业做好职工劳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工作;将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优先用于支付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偿还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集资款等各种债务,并一次性兑现。对一次性偿还债务确有困难的企业,经征得职工同意,可采取企业资产抵押、股权参股等偿还办法。
12、监督企业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要督促企业按规定比例补缴改制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推动企业对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工龄已满30年的职工,按政策采取内部退养、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等办法予以妥善安置。对企业改制确需裁减的职工,要督促企业及时落实他们的失业保险等相关待遇,促使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纳入低保范围。协助政府和企业关心和帮助解决劳动模范的生活困难问题,妥善解决工伤、患职业病职工以及困难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
13、协助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和再就业工作。要按照有关政策要求积极协助改制企业处理好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置原企业职工。积极协助政府和企业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保证他们享受扶持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提高再就业技能,尽快重新就业。
五、加强改制企业工会组织建设
14、建立健全工会组织。要同步做好改制企业工会组织的整顿、重建工作,不允许撤销工会组织或将工会工作机构合并归属到其它部门。依照法律规定配备专职工会干部。根据会员职工身份的变化,采取相应的会籍管理办法,及时吸纳进城务工人员入会。
15、加强工会经费、财产和资产管理。要严格按照《工会法》的规定,做好工会经费收缴以及工会财产、资产的处置工作,防止改制过程中出现流失。属于企业工会的资金、办公设施、物资和活动场所、工会兴办的经济实体以及所属的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随意调拨。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的,要做好工会资产移交工作;企业终止的,其工会依法所得的全部资产要上交上一级工会处理。企业改制前欠拨的工会经费,应作为企业债务从变现的资产中付清。
16、依法保护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实行股份制改造的国有控股企业,工会主席和一名副主席通过履行民主程序,可以职工代表的身份进入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并享有相应的权利。对企业改制过程中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会干部,上级工会要督促有关方面做好安置、经济补偿和社会保险接续工作。
17、推动企业坚持劳动合同与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要帮助和指导职工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认真做好改制企业集体合同的调整、续签、重签工作;建立职代会和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设,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六、加强对企业改革中工会工作的领导
18、建立地方、产业工会参与企业改革工作专门领导机构。由本级工会主要领导同志牵头,吸收相关部门参加,重点负责企业改革中工会工作的综合指导与协调督查,下设办公室。领导机构要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参与改革工作的进展情况,研究和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19、做好企业改革的源头参与工作。各级工会领导机关要积极参加同级地方、产业的企业改革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和有关会议,并通过与同级政府(行政)召开联席会议、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作用等渠道,充分反映职工群众的意愿和要求,提出工会的主张和建议,从源头上、整体上维护好改革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引导职工通过政常渠道和方式反映合理诉求。
20、大力抓好企业工会工作。各级工会领导机关要发扬求真务实精神,切实转变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深入基层实际,加强对改革企业工会工作的指导和服务。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工作,了解把握全局和各项政策,取得参与企业改革的主动权。培训企业工会干部,提高他们做好工作的能力。总结推广先进典型经验,实行分类指导,推动企业工会在深化改革中更好地发挥作用,并在深化改革中完善与发展。
辽宁省总工会 辽宁省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5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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